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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五)支持公房改建。国有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企业自管住房产权单位投资改建公租房的,可按房屋改建的有关规定编制方案,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住房产权单位依据政策向政府提供公租房房源的,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每户10%的标准给予政策性补贴支持,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的改建、维修养护和日常经营管理。

  (六)严格建设规范。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交付使用前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政府筹集采购的公租房应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七)规范项目审批。集中新建(配建)的公租房项目,由实施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方案,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审批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依据市住房保障委员会下达的公租房项目计划,分别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和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规划建设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公租房项目计划及时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和运营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公租房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

  (一)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公租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省公租房专项补助资金;

  2.根据公租房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

  4.公租房租金收入;

  5.公租房投资运营单位自筹或通过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二)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合理过渡或不参与分配租赁收益等方式,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支持,保证运营机构持续发展公租房事业;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在国有土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土地出让金可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在资金使用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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