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收入。
五、个人账户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六、保险待遇
养老金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缴费年限较长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缴费年限适当增发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60元,各辖市、区应当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自身财力等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标准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按规定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
鼓励各辖市、区对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发放丧葬费。
七、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缴费人员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未缴费人员可领取基础养老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和养老金标准由各辖市、区自行确定。
八、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领取保险待遇前在本市不同统筹区转移户籍关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保险待遇后在本市不同统筹区转移户籍关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不再转移,有关保险待遇由原参保地区继续发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转移户籍关系的,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九、基金监管
各辖市、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行为。对冒领、重复享受保险待遇等行为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