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营单位原则上只能和一家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进行联营,建筑起重机械数量、类型较多的联营单位除外。
五、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网上公告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集整理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联营的,还应提交联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进行联营的,还应提交联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职称证书;进行联营的,还应提交联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应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名册、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格证书;进行联营的,还应提交联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相应材料。
(五)已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清单;进行联营的,还应提交联营单位已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清单。
前款规定的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网上公告变更手续。
禁止单位和个人以其他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单位名义办理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网上公告手续。
六、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起重设备安装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建筑起重全承包业务。
七、对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及相关工程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于已经办理网上公告手续的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供优先、便利的服务。
(二)实行建筑起重全承包的工程享有被推荐评优的优先权。
八、实施建筑起重全承包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以其网上公告的自有或联营的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承接建筑起重全承包业务,不得承接其网上公告范围以外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作业服务,确有不利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