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赔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10]18号 2010年4月28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人防工程赔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二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二、人防工程赔偿费
(一)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拆除人防工程赔偿标准为:
1、青岛市建成区内6级以上人防工程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00元进行赔偿;6B级人防工程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6元进行赔偿。
2、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建成区内6级以上人防工程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进行赔偿;6B级人防工程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5元进行赔偿。
(二)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收入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