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转发给你们,并依据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全部纳入《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市、区市两级城镇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尽快调整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自2011年1月1日起如期执行。
二、市、区(市)级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照《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青价费【2005】53号)中规定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价格等执行,并严格按照“限定支付范围”及规定比例给予支付,不得擅自扩大支付范围。
三、市、区(市)级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省、市及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督查机构、人员的康复医学诊疗资质及结报管理,坚决杜绝跨诊疗项目非法行医现象。
四、各区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其中,各区市财政局要对照项目落实资助资金;各区市民政局、残联要在城镇医保、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略)
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