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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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