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在《惠州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100强项目名单。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优先支持100强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并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农业、财政等部门应支持100强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市100强项目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共1.5亿元,扶持100强项目中的重点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推进银企合作,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解决100强项目建设贷款。优先支持100强项目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获得信用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在《广东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范围内的100强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现代农业20强项目所涉及的生产设施、农田基础设施用地,可按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而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符合集约用地条件的100强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二条 优先解决100强项目用水、用电。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条件的100强项目,物价部门应优先纳入实施鼓励性水价政策的范围,供电部门应列入市重点用电保障企业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给予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优惠。100强项目已按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规划报建时,市政设施配套费按50%缴纳,但已按有关规定享受该收费减免的,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