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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七、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
  扶持特殊教育发展。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积极推进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接收残疾人入学,完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制度。建立对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的部门协作机制。在设区市市属特殊教育学校和一些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属特教学校率先开展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重点扶持19所特教学校基本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标准要求,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班)在校生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补助住宿生生活费政策,2012年对特教学校(班)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补助住宿生生活费。积极推进医教结合,建立残疾儿童少年的发现、鉴别、干预、跟踪和评估机制,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医疗康复的水平和成效。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提升职业技能,培养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设立特殊教育教师奖励基金,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方面将特殊教育单列,并予以倾斜照顾。
  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实行公共教育资源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优先扶持民族中小学校和民族乡、村标准化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班,对少数民族中学及普通中学民族班的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助学金,扩大中职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招生规模。进一步完善升学考试照顾政策,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率。继续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认真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加强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对口援建工作,通过援建学校、选送优秀教师支教、接收当地教师来闽培训等方式,促进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八、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和补充工作。优化师范院校布局和教育类专业结构,深化教师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强化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将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和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成全省幼教师资主要培养基地,依托设置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师资特岗计划、代偿学费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加大农村紧缺学科教师补充力度,确保2012年前义务教育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遴选一批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培训从事幼教工作,通过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力争3到5年解决幼教师资短期问题。完善城镇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2011年在部分县(市、区)开展教师校际交流改革试点,2013年后全省逐步推行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配置。
  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制订出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完善每五年一周期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全员培训制度,实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实施省级培训计划,开展骨干教师、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教研员等示范性培训,资助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开展农村教师培训。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农村幼儿园教师(园长)和民办幼儿园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广泛开展中小学教师岗位练兵活动,定期举办中小学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实施基础教育“百千万人才工程”,加强省、市、县三级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省级重点培养名师、名校长各100名,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校长各1000名,造就一批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和引领作用的名师、名校长,产生若干名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教学专家。充分发挥福建教育学院在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新建15所省级示范性教师进修院校。加强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建立培训学分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强化校本研训,提高远程培训规模和培训质量。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支持教师提高学历层次。
  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职业院校从具有行业企业经历人员中招聘专业教师的制度。鼓励职业院校打破学历、身份限制,招聘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并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各级政府设立专项经费,支持职业院校吸引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兼职任教。实施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到2015年,全省培养500名省级专业带头人、1000名骨干教师和一批优秀教学团队。落实专业教师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度。将企业实践和参与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社会服务等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重要指标,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2015年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专业教师“双师型”比例分别达70%、60%以上。
  建设高水平高校教师队伍。全力支持高校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项目,实施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计划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优秀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实施领军人才资助计划,依托国家和省(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面向海内外重点引进资助50名领军人才。实施闽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校选聘200名“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落实各项政策和待遇。实施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重点资助500名优秀青年博士开展创新创业活动、1000名优秀中青年教师访学研修或到海外高水平大学深造、500名实验骨干技术人员到重点实验室或大中型企业进修学习。实施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创新教学科研组织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造就一批高水平教学科研创新团队。选择若干所省属高校开展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试点,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教师激励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保证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与工作实绩紧密联系、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分配制度。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完善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改善农村教师待遇,落实农村教师工资补贴,适当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类评优表彰中的比例。定期表彰“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设立奖教基金。
  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师德建设的首要地位,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健全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聘任(聘用)、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健全教师准入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笔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探索在普通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根据不同类型高校办学特点,建立各有特色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体系。推行学校岗位管理和全员聘用制,健全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建立校长任职资格和准入制度,促进校长专业化发展。
  九、教育交流合作
  深化闽台交流与合作。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两岸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吸引两岸高水平大学共同建设平潭大学,推动省属重点建设高校和台湾相关大学、研究机构共同组建平潭产业创新联合研究院,加快平潭职业教育园区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充分发挥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的作用,培育一批对台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先行先试校,实施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合作培训师资、高职教师台湾访问学者工程等项目,推进两岸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基地和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加强闽台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终身教育等交流与合作。到2012年,闽台两地联合开展试点的高校达到60所,参加试点的台资企业达到60家,联合培养学生达1.5万人以上,联合培训师资3000人以上,联合开发教材60门以上,联合开展课题研究40项以上。发挥闽台“五缘”优势,打造立足福建、辐射全国的两岸教育交流合作大平台。持续举办“海峡两岸大学校长论坛”等一批活动,加强高校对台研究和教育研究,提升台湾研究的区域优势。扩大高校对台招生规模,鼓励学生赴台学习。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为台商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在台商投资密集的城市设立“台商子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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