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数量要求
主要指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基础畜禽数量。
1. 种牛场
(1)奶牛: 基础母牛在150头以上;
(2)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在150头以上。
2. 种猪场
(1)原种场、一级扩繁场:单品种纯种基础母猪大白猪150头以上、长白猪120头以上,杜络克80头以上,地方品种100头以上;
(2)二级扩繁场、祖代场:基础母猪250头以上;
(3)商品代场:基础母猪数量在100头以上。
(4)种公猪站:采精公猪在30头以上。
3. 种羊场
(1)肉用羊(兼用羊):单品种基础母羊在150只以上;
(2)奶用山羊:单品种母羊在50只以上。
4. 种禽场
(1)单品种种鸡:地方品种在1000只以上;祖代和父母代母系成年母禽存栏数在2000只以上;
(2)单品种种鸭:地方品种在1000只以上;配套系祖代和父母代成年母禽存栏在2000只以上;
(3)单品种种鹅:在300只以上。
5. 种兔场:单品种基础母兔在300只以上。
6. 种犬场:母犬在30条以上,公犬不少于10条。
7. 种蜂场:在60箱以上。
原种场种公畜要求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种公畜12头以上,且系谱清楚。家禽配套系原种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曾祖代品系不少于3个,每个品系家系不能少于40个。
8.保种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数量,依濒危状况而定,原则上资源场保护种群数量应达到:
(1)种牛、马场:本品种基础母畜150头(匹)以上,公畜12头(匹)以上,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2)种猪场:本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3)种羊场:本品种基础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4)种禽场:本品种基础母鸡300只以上,鸭、鹅基础母禽200只以上,公禽不少于30个家系;
(5)种兔场:本品种基础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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