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5%安排公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将民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教师培训整体计划,培训经费在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统筹开支。
(十一)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公、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到2015年持证上岗率达100%。完善幼儿教师档案管理,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十二)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待遇。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落实工资倾斜政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协议工资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其他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完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教师聘用、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在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评优评先、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等的权利。
四、科学统筹,提高保教质量
(十三)坚持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强养成教育,创设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向社会和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倡导科学教育方法。严格按省定教学用书目录规定使用教学用书,不得使用小学教材。不得举办各种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验,不留家庭作业。严格控制班额,大班毕业年龄要与小学入学年龄衔接一致,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十四)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管理。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和教科研活动的指导,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和监督体系。鼓励各公、民办幼儿园争创示范性幼儿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薄弱园、名园带农村园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名园的辐射带动能力。建立覆盖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加大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力度,提高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