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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九)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教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要联合行动,维护幼儿园周边治安、安全、交通、卫生的良好秩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实行园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为法人代表)负责制。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岗双责”制,督促各级各岗位认真履行相关安全工作职责。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安全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按照规定配齐配强安保人员,落实安保设施,加强对校舍、消防、交通、用电、饮食卫生等隐患的排查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在园幼儿安全。

  六、加强领导,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二十)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市本级要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的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扶持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发改、教育、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卫生、房管、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

  (二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市)区级财政要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学前教育经费要向农村倾斜,优先安排乡镇中心园的建设经费,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设立学前教育资助经费,对贫困低保家庭、残疾和农村留守学前幼儿、孤儿实施入园资助。实行幼儿园财务公开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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