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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授信活动。对获得区(县级市)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者区(县级市)以上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

  (九)给予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的,按照我市农业产业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由国土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予以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按照《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9〕39号)精神,及时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和用地等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因特殊用途需要改装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并在本市范围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许可。

  (十)鼓励人才进入合作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对受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离岗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农业技术人员,3年内重新回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直接办理人事、编制等相关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均可按有关规定评定职称。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和诚信意识培养。

  (二)进一步加快合作社创建。要充分发挥农村运销、种养大户在农产品销售、技术示范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技推广和基层供销合作部门在科技、信息、流通和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机大户装备、技术、服务等优势,鼓励各类主体牵头创办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协会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合作社,使其在市场竞争、产业带动、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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