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省重点项目的竣工、续建、开工、前期工作等四个不同阶段,要切实采取措施着力推进,分别达到序时进度。对新开工项目,要千方百计以落实开工建设条件作为第一目标,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对竣工项目,要积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住项目建设关键节点,倒排建设工期,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尽早发挥效益。对续建项目,要按月制定项目实施推进计划,扎扎实实推进项目建设。对于前期工作项目,要明确主要任务、主要工作目标,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和汇报,争取早日完成有关前期准备工作。
对省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的,要向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政府报告。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政府在一个月内未能协调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的,要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或者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为全面了解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每月报送给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省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每个月要定期召开省重点项目督办会,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将督办情况通报给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每个季度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省重点项目季度分析协调会,研究省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建立省重点项目限时办结制度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要积极主动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环境评价、节能评估、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对省重点项目的行政审批,要实行绿色通道联合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分头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从简、从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对需要转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落实有关支持条件,符合条件的要立办立结尽早转报国家,并积极主动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和汇报工作,争取早日获得国家审批或核准。
对省重点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以及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在前期、设计、招投标等环节延误进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