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及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为了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项目的顺利开展,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按合同于2011年划拨扶持经费3万元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丙方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协议的使用范围,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执行本计划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应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本项目实施进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上报甲方。因故撤销的项目任务,乙方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上报甲方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 乙方不能按合同完成所述工作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归还甲方所核拨的经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完成项目时间延误,并经甲方确认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向甲方每年报送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三方最后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绩效评价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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