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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教育厅、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少先队广东省工作委员会关于确定2011年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通知

  3.韶关市曲江区实验小学;
  4.河源市和平县福和高级中学;
  5.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6.东莞市莞城实验小学;
  7.中山市中山纪念中学;
  8.湛江市第三职业高级中学;
  9.潮州市实验学校;
  10.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职业技术学校。

  附件2

广东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工作
(20  年)

合 同 书

甲 方: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乙 方:(示范学校)
丙 方:(示范学校所在地市专利行政部门)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编制

一、项目目标

 

二、项目任务

 

三、项目经费

(一)省知识产权局2011年计划下达经费总额3万元(叁万元)

(二)学校自筹经费  万元

四、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及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为了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项目的顺利开展,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按合同于2011年划拨扶持经费3万元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丙方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协议的使用范围,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执行本计划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应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本项目实施进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上报甲方。因故撤销的项目任务,乙方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上报甲方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 乙方不能按合同完成所述工作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归还甲方所核拨的经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完成项目时间延误,并经甲方确认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向甲方每年报送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三方最后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绩效评价工作结束。

 

 

单位名称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项目联系人

 

电话/传真

020-87680593/87683937

 

 

单位名称

(示范学校)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项目联系人

 

电话及传真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丙方

单位名称

(地市专利行政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项目联系人

 

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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