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第七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三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五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七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处罚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
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处罚标准:1、违反《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突出某个或某些诊疗科目发布医疗广告,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3、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较重,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造成不良后果,产生社会广泛不良影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八条 《
处方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
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处罚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处罚标准:1、责令限期改正,发现1例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现2例(含2例)可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2、有第五十四条所列三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如造成死亡或重大伤残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 《
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
处罚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
七十二条第(二)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处罚标准:1、第一次发现医疗机构有该案由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逾期1周的,处以5000元罚款;逾期2周的,处以6000元罚款,每周增加1000元,依次递增,最高至一万元罚款。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印鉴卡。
第十条 《
护士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主持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处罚依据:《
护士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处罚标准:1、第一次发现医疗机构有该案由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 《
护士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处罚依据:《
护士条例》第
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 《
护士条例》第
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处罚依据:《
护士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处罚标准:1、第一次发现医疗机构有该案由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未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
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处罚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 处以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处罚标准:1、邀请、聘用1名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或为其提供场所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邀请、聘用2名及以上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或为其提供场所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邀请、聘用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或为其提供场所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第(四)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2、造成延误诊治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3、造成患者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4、情节严重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第(五)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1、隐匿或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2、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3、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第(六)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处罚标准:1、初次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2、再次使用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2、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第(七)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处罚标准:1、初次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2、再次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3、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未经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第(八)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处罚标准:1、没给患者造成不良反应的,给予警告。2、造成患者不良反应,但经用药能治愈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情节严重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第(九)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1、当事人无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2、当事人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情节特别严重,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第(十)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标准:1、执业医师非法收受“红包”、回扣等财物的,按照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予以行政处罚:初次收受红包的,给予警告;再次收受红包的,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2、索取财物包括“红包”、回扣等的,按照情节严重论处,予以吊销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师发生紧急情况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