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实施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机构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分期分批地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做好管网建设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按期淘汰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
2.市环保局:承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划定区域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会同市发改委制定提出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总体实施方案;负责起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市发改委:会同环保等部门制定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总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制定协调实施期间供热和供气单位降低增容(配套)费标准。
4.市城管局:配合环保部门,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无压锅炉、窑、灶等设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做好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5.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负责落实和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6.市质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7.市公安局:配合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加快办理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8. 市工商局:负责对违法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