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等综合核定。其中,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成本 (不含人力成本)原则按其收入的40%核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成本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机构的其他运行业务经费按前三年平均支出标准核定 (按各地卫生部门相关年度财务决算进行测算)。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
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3.其他支出核定。
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三)支出管理。
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经常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序时拨付;对财政专项补助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投资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按照核定的用款计划支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年度预算和收支管理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通过 “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将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支出户”,由各机构按规定使用和核算。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市县财政部门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机构业务周转使用。
六、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一)加强药品收入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收入通过 “收入汇缴户”进行归集,每月底前集中上缴财政 “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并实行单账核算管理。市、县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收入的统计核算工作,并按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账务和资金的核对,向财政部门提报基本药物收入上缴支付计划。市、县 (市、区)财政部门按卫生部门提报的计划,次月10日前将基本药物收入通过专户上划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开设的 “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其他药品收入,暂按医疗服务收入进行管理。
(二)加强绩效考核管理。根据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机构的政府补助、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发放进行核定,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考核制度,对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其年度收入计划进行考核,并与财政补助核定工作相衔接,建立奖罚机制:对未完成收入年度计划的,根据其完成情况同比例扣减财政补助收入;对超额完成收入年度计划的,按超收部分的80%安排绩效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绩效奖励和事业发展。按照专项项目实施方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专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健全完善跟踪问效制度,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