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权政策。
1.社会投资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按照《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00个(不含200个)泊位以下的,经营权期限不超过20年;200个泊位以上的大型地下公共停车场,需要长期经营的,经营管理期限按投资额度而定,最高不超过50年。
2.社会投资新建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塔)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各行政企事业闲置地块采取社会投资、合作经营或BOT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由双方商定。
(四)规费收缴政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含配建商业开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五)核定奖励政策。自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返还投资者:
1.建设规模150个至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2.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3.对未配建商业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比照第2条执行。
(六)经营期内优惠政策。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七)停车收费政策。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实施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凭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发放收费票据。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让投资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定价;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政府核准价。同时可按照城市规划、价格主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阶梯化计时或计次收费。政府投资及行政事业性单位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八)优化运营环境。对市区新建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的道路内停车泊位,自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并同步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车位信息明示和停车智能化引导等设施。同时,为减轻路边停车对道路交通带来的压力,政府职能部门应倡导车辆拥有者将车辆停放到路外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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