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能够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项目入选后,项目单位须与市商务局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 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
对2010-2011年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给予补助:
1.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设备购置或技术购置支出(物流平台的运输工具除外);
2.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发生的系统和技术开发费用;
3.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购置费用;
4.公共展示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为提供公共服务所发生的场租费用。
(二)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支持的方式。支持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50%。
第九条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就年度内已开始实施的项目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项目评审结束后,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确定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并进行项目公示。
(五)项目公示后,由市商务局与项目单位签订优惠服务协议,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二)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近3年利润、税收及研发投入情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专家论证意见、申请扶持的理由、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见附件2)、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验收时间、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对基地内出口企业的服务承诺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