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招商局关于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性目标任务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招商局《关于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性目标任务考核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性目标任务
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评价机制,规范全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单位(目标任务单位以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全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通知为准)。
第三条 考核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性目标任务考核组(简称“考核组”),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招商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金融办及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招商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 “考核组”对当年各目标任务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内容
(一)本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