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建设进度与资料建档情况。
(三)开展招商活动情况。
(四)签约项目的履约及跟进落实情况。
(五)年度招商项目库建设情况、招商引资统计和信息调研情况。
(六)招商引资制度建设及其他: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对外宣传、外商投诉、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方法
采取平时督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半年检查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年终考核由承担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自查、自评、申报。“考核组”坚持数量与质量考核相结合,通过听汇报、查看资料、审阅有关证明材料、核算到位资金、实地抽查验证等方法,对各目标任务单位当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程序
(一)培训。考核前由“考核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培训。
(二)自查申报。各目标任务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性目标任务进行自查,认真准备实施项目申报表和书面自查总结报告。实施项目申报表和自查总结报告于当年的12月25日前,由各目标任务单位汇总后报送“考核组”办公室(书面及电子版一并上报)。
(三)听取汇报。主要听取各目标任务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思路、措施与建议等方面的汇报。
(四)实地抽查验证。对各目标任务单位当年申报的招商引资实施项目,“考核组”按照新建项目不低于40%、续建项目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
(五)查阅资料。对各目标任务单位当年申报的招商引资实施项目,由“考核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并进行核实,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
(六)综合评价。“考核组”对各目标任务单位的招商引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并依据本细则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章 项目认定和到位资金额的确认
第九条 认定范围
引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外一二三产业的合资、独资、合作的投资项目,已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条 不予认定的范围
(一)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商业房地产项目中带有住宅性质的部分(包括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
(二)各地政府财政和自治区各厅局投资建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