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专项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水利、交通、电信、电力建设等)。
(四)区内企业或自然人在宁夏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无论以何种方式从区外争取的资金并投入生产运营、基础设施等项目,该资金具有还贷性质,并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担保还贷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认定所需材料
(一)招商引资新建项目档案必须完整具备以下材料,缺少视为项目档案不全。
1.引进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
2.引进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
3.引进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股权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投资企业的注册证明及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项目立项备案审批通知书等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园区项目入园通知书。
7.境外资金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提供证明。
(二)续建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续建项目登记表。
2.当年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和该项目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股权证明。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额的认定
(一)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额的证明材料。
1.以企业当年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为准;
2.以在建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为准;
3.以项目企业当年上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表号:H201表)为准。
以上三项须进行对比核算确认,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注明:第2项为个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备有订购合同,并全部到位安装,但在当年财务决算报表中没有反映,如需当年计算到位资金,必须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当年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为准,报表中没有反映次年不重复计算)。
(二)合资、合作项目到位资金的认定按照区外投资企业或投资人的投资比例确认。
(三)对新设和引入宁夏区域内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以及引进区外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在我区组建的村镇银行,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确认引资数额;对宁夏区域内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募集的资金,拟上市企业改制引进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按实际到位募集资金额一次性确认引资数额;对在宁夏区域内设立和引进的各类股权基金,企业利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计划等融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引资数额。
(四)购买的设备以原始发票(复印件)等认定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