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招商局关于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性目标任务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五)引进高新技术入股的,需提交自治区、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成果鉴定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按工商注册的股份一次性计算投资额。
  (六)续建项目按当年实际投入确认到位资金额(项目需跨年度建设的,不得将该项目分解成若干项目列入当年新建项目之中;项目总投资完成后,需新增项目继续建设投入的,应按续建新增项目有关程序备案并申报,按当年实际投入计算到位资金)。
  (七)区外投资商租赁经营的项目需提供租赁合同书、当年实际缴纳租赁费用的发票、收据和收、付款凭证(复印件)。
  (八)当年提供的各种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要合法、真实、完整。

第六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计分标准(100分)
  (一)本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0分)。
  (二)项目建设进度与资料建档情况(20分)。
  (三)开展招商活动情况(20分)。
  (四)签约项目的履约及跟进落实情况(10分)。
  (五)年度招商项目库建设情况、招商引资统计和信息调研工作(10分)。
  (六)招商引资制度建设及其他(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对外宣传、外商投诉、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10分)。
  第十四条 评分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性目标任务考核标准》为准。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五条 确定奖惩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当年下达的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进行考核,按照本细则,对到位资金额实行一票否决制。完成到位资金额任务的,进行奖励;没有完成到位资金额任务的,不予奖励和评选先进;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情况,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各市、县(市、区)招商局(经合局)当年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为倒数后三名的,该市、县(市、区)不参与评选先进。
  第十六条 评选先进
  (一)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单位,按考核结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全年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总结表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