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引进高新技术入股的,需提交自治区、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成果鉴定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按工商注册的股份一次性计算投资额。
(六)续建项目按当年实际投入确认到位资金额(项目需跨年度建设的,不得将该项目分解成若干项目列入当年新建项目之中;项目总投资完成后,需新增项目继续建设投入的,应按续建新增项目有关程序备案并申报,按当年实际投入计算到位资金)。
(七)区外投资商租赁经营的项目需提供租赁合同书、当年实际缴纳租赁费用的发票、收据和收、付款凭证(复印件)。
(八)当年提供的各种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要合法、真实、完整。
第六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计分标准(100分)
(一)本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0分)。
(二)项目建设进度与资料建档情况(20分)。
(三)开展招商活动情况(20分)。
(四)签约项目的履约及跟进落实情况(10分)。
(五)年度招商项目库建设情况、招商引资统计和信息调研工作(10分)。
(六)招商引资制度建设及其他(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对外宣传、外商投诉、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10分)。
第十四条 评分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性目标任务考核标准》为准。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五条 确定奖惩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当年下达的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进行考核,按照本细则,对到位资金额实行一票否决制。完成到位资金额任务的,进行奖励;没有完成到位资金额任务的,不予奖励和评选先进;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情况,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各市、县(市、区)招商局(经合局)当年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为倒数后三名的,该市、县(市、区)不参与评选先进。
第十六条 评选先进
(一)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单位,按考核结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全年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总结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