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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评选表彰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评选表彰的原则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根据工作实际,好中选优;坚持面向基层和科普工作一线,注重专业科普机构、科普团体、科普工作者,切实发挥表彰的激励作用;严格评选标准,规范评选表彰程序,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五条 评选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已获得过科普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或先进个人,六年内,不重复参加评选。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致力于科普事业繁荣发展。

  (二)紧密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创新型城市建设,认真举办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积极参与北京科技周等大型市级科普活动,面向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

  (三)在科技传播、科普宣传、科技教育、科普创作、科技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加速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为营造首都良好的创新氛围发挥重要作用,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科普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热爱科普事业,具备“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职业道德,致力于科普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三)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积极组织参与科技普及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工作,积极参加北京科技周、送科技下乡和科普进社区等科普活动,在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出版、科技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营造首都良好的创新氛围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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