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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

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立广州市区(县级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1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长(县级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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