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各区(县级市)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等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区(县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每年6月前,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区(县级市)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考核主要以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必要时采用卫星遥感数据。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分解“四落实”(落实到镇、村,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图表,落实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核实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面积变化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核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包括非农建设批准占用、通过修改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等情况;核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核查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是否按照“先补后占”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是否根据规定组织实施,补充的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