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市、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考核基础上,由县级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各县(市、区)要于8月底前全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并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9月底前实现绩效工资制度入轨运行。
(五)考核评估,总结验收。省卫生厅牵头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考核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改革成效。在各县(市、区)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各设区的市要对辖区内的县(市、区)逐一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于9月底前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对各设区的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设区的市政府要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和指导督查职能,加快推进辖区内综合改革工作;县级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级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参与改革的各级、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确保改革不走形、不变样。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纪律,在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
(二)加强财力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强化资金监管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