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监测系统,提高现场数据实时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和监测信息预警发布能力。健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完善海上污染损害应急方案,配备海上船舶溢油事故、有毒化学品泄漏事故等应急物资设备,全面提高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二节 海洋生态建设


  海洋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加强近海海域水生资源的保护和生态修复,确保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完善休渔制度,做好海州湾等重要渔业海域的保护工作,开展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以及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开展海湾、牡蛎礁等特殊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修复;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增殖优质生物资源种类和数量,加强濒危珍稀物种的保护研究。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
  滨海湿地保护及生态修复。加强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做好重要入海口湿地的保护工作,推进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建立黄河故道重要湿地生态保护区,开展受损滨海湿地修复技术研发和集成,实施退养还滩、水质净化、湿地植被重建、退化栖息地改造,恢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启动盐城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盐城湿地保护亚行贷款项目。
  海岛保护。全面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开展海岛保护基础性调查与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建设和完善连岛、羊山岛等岛屿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保护区,在开发利用秦山岛、竹岛等无居民海岛过程中严格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廊道建设。在现有沿海防护林体系基础上,以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海堤公路、湿地为主构建滨海生态走廊,在城镇和产业集中区周围建设敞开式的绿色生态空间,在交通主干道两侧建设隔离林带,在临港产业园区周边建设生态隔离区。
  海洋保护区建设。依法加强海门蛎岈山牡蛎礁、连云港海州湾海湾生态与自然遗迹两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规划建设开山岛、竹根沙和顾园沙等一批新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大保护区生态补偿和资源恢复力度。

第三节 海洋防灾减灾


  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在重要区域增设海洋观测站,提高监测密度,构筑覆盖整个海域的立体化、全天候海洋观测、预报与预警系统。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预报业务体系,提升海洋预报和灾害预警能力。建设省级海洋灾害应急决策支持平台、海洋环境多源信息综合分析处理平台、网络传输平台。建设国家中心、海区、地市县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会商平台。
  赤潮、绿潮灾害防治。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废水排放总量,防止海水富营养化发展,预防赤潮、绿潮发生。合理控制养殖密度,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实施养殖环境修复工程,减缓养殖业自身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完善赤潮、绿潮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赤潮、绿潮灾害应急体系。
  台风、风暴潮等灾害防治。加快江苏近海沿岸气象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建立海洋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海洋气象服务体系,提升近海沿岸气象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对新建海堤按照50年以上标准核定潮位,提高海岸防护标准,健全沿海防护林体系,完善沿海渔港安全配套设施,增强防抗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能力。
  地震和海啸灾害防治。大力提高海洋地震监测能力,完善沿海地震监测台网布局,强化沿海及近海海域地震监控,重视地震安全基础措施建设,增强海洋工程及沿海建构筑物的地震综合防御能力,制定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强化应对海啸等地震次生灾害措施,建立专业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至2015年,近海海域地震监测能力达2.5级,近海海域3级以上地震速报时间小于10分钟。
  海上安全搜救。构建海洋安全应急通信网和渔船船位监控体系,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系统和海上联动协调机制,合理布局搜救网点,加强海上搜救队伍建设,提升海难事件救护能力。加强海洋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近海航行安全警示作用。做好船舶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加大海上综合执法力度,加强海上船舶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章 主要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第一节 加大政策支持


  财税政策。研究制定引导和扶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加大对海洋资源勘探研究的投入力度,争取国家海洋勘探项目支持;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兴海多元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国家风力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针对远洋渔业、渔船改造、渔池改造等的优惠政策;建立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海洋产业、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等项目的支持力度。
  产业政策与投融资政策。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对海洋经济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及项目审批审核等给予支持,制定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各类资金投向海洋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组建沿海发展银行,设立沿海产业基金,探索组建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大型金融集团;加快建设区域性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国内政策性贷款和国际贷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平等参与海洋经济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规范和健全各类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积极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大力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促进海域使用权有序流转,设立海域使用权交易中心。建设海产品国际交易中心,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各类保险企业,开发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险产品。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支撑体系。
  资源开发与管理政策。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开发利用海域滩涂资源,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安排上,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域滩涂开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由省批准设立的滩涂围垦综合开发试验区,享受省级开发区同等待遇;支持低产盐田用途调整;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围填用海,促进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及时到位,全力支持重点海洋产业发展。
  对外开放政策。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连云港出口加工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叠加和整合;在连云港设立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鼓励在促进跨区域生产要素共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对接、加强产业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合作模式,为实现区域合作发展探索新路径;支持有条件的沿海临港经济区升格为省级开发区,支持有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沿海地区加强与上海、浙江、山东等省市及沿江地区的海洋产业合作,建设高水平的海洋产业转移基地,提升海洋先进制造业发展水平。

第二节 强化综合管理


  健全海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海洋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完善《江苏省海岛保护条例》、《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苏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办法》、《江苏省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探索建立海域使用权评估和海洋建筑物登记制度,研究出台《促进江苏海洋经济发展条例》,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坚持依法治海、依法管海。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管理、海域有偿使用“三项制度”,严格执行用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及用海申报、环境评价和审批制度,规范各类产业用海,实施动态跟踪与监测,提高资源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抓紧编制海域、海岛和海岸带整治修复规划及工作计划。创新陆海统筹管理模式,探索开展海洋综合管理试点。大力普及海洋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用海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法律素质。
  加强海洋执法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完善海监执法机构。加快建设海洋执法维权基地,提高海洋执法装备水平,适应海上执法维权需要。建立健全海上执法协调机制、海上执法信息通报和案件移交制度,增强对海上综合案件的处置能力。加大海洋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用海、污染海洋、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

第三节 加强组织实施

  完善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健全省海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主席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商务厅、环保厅、沿海办、旅游局、海洋渔业局、能源局、林业局、农业资源开发局、通信管理局、盐务局、人行南京分行等省有关部门和沿海3市人民政府组成。省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密切部门协作,加强对海洋经济的支持和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成立省海洋经济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