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3.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推进“法治宁波”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通过1~2年的努力,各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制度普及率达到100%;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普及率达到100%;村(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聘任程序
5.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或者三级律师以上职称;在本市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职业等领域专业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身体健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技术条件可以适应放宽,具体由聘任单位自行确定。
6.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预先设定的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择优筛选、提出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名单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所属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以本部门名义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应在聘任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