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权利义务
7.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8.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有权通过聘任单位法制机构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聘任单位法制机构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同时,受聘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9.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作为近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的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指定内设机构或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
10.加强对受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努力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地要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工作档案,加强检查指导,抓好典型,表彰先进,奖优汰劣,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