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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川建发[2011]2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已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现印发各地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CH-2011-01

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

特别条款与提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而修建的保障性住房。凡不具备政府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以欺诈行为骗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应当主动告知出租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返还公共租赁住房。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不返还的,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或按约定强制收回。

  三、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亦可由保障对象之间合租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非居住使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否则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屋。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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