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由持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完成,其中外省甲级设计单位承接我市初步设计业务,应办理核验资格(资质)手续。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双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初步设计文件由多家设计单位联合编制的,应明确由一家设计单位进行牵头。
第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住建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书、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批准文件。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初步设计文件质量。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
第八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由中方或中、外两方设计机构合作编制完成,并执行国内有关技术规范、规程。
中、外设计机构应当按合作设计协议书分工承担各自的技术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主审部门,同时将初步设计文件的有关专业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分别送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文;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项目涉及的专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