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能源委:负责牵头会同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对全市煤矿项目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跟踪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进度;向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已颁发六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及合法产能情况,矿长资格证发放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情况;提交待审新建、扩能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待颁发、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名单上会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政策,研究和协调办理煤炭资源配置、采矿权出让等煤矿建设项目手续;向联席会议通报全市煤矿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煤矿采矿权转让、延续情况;提交上会研究的待办煤矿矿界范围划定、待颁发采矿许可证、变更矿区范围、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名单。
市环保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保护政策,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监督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煤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水资源政策、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联席会议通报全市煤矿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手续、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情况,监督取水设施(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煤矿项目取水设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情况。
市安监局、市煤监分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全市煤矿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政策建议;提交上会研究的待审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待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名单。
市工商局:负责贯彻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煤矿名称变更登记情况。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主持召开,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原则上每10天召开一次。
(二)各成员单位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原则上需要在联席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有关议题和事项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联席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并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