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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286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促进本市住宅建设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08〕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3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促进本市住宅建造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08〕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3号)等文件的要求,就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装配整体式住宅)本办法所称的装配整体式住宅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形成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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