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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装配整体式住宅应满足如下要求:住宅单体的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住宅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达到15%以上,且外墙必须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新建商品住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应当实施全装修,其他住宅倡导实施全装修。住宅外墙鼓励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墙体,鼓励开发企业不断提高住宅的预制装配率。

  第三条 (土地供应)自本办法发布实施起,新建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应征询住房管理部门意见,对于具备条件的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文件或建设项目协议书中提出实施装配整体式住宅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 (预制外墙不计入规划建筑面积)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要求采用预制装配方式建造的商品住宅项目,在满足第二条规定且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幢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3%。规划国土部门土地核验时对不计入的增量建筑面积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开发企业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前,应当向市住房管理部门提交装配整体式住宅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设计划、住宅结构类型、预制构件具体部位和总量、预制外墙的部位及其建筑面积、主要节点构造、施工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市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根据技术论证意见出具审核意见。开发企业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面积,并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注明该部分面积数据。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意见和住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时初步确定该项目不计入的预制外墙建筑面积,并依据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明确该项目不计入的预制外墙建筑面积。

  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厚度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时,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对于达到65%节能标准的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按照本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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