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各项工作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各县区、各部门一是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准确把握
《条例》第
十三条内涵和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二是要进一步规范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特别是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三是要加强保密审查。对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按照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符合以上要求的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