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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1〕132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1年1月8日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涉及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法规共有3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二、将《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修改为“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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