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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1)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业经2011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天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三个奖项:(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专利奖。”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删去第四款:“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特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特等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市专利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一款第五项:“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修改为:“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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