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专利奖:(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四项:“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修改为:“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
九、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十、将第十五条第二、三款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市专利奖一等奖表决结果以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市专利奖二等奖表决结果以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十一、删去第十六条。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视贡献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金,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市专利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