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坚定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实行岗位津贴制度,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
5、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可对外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后,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6、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7、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开发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指导、支持社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交流渠道。
三、加强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发改、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