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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3.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单纯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要按政策规定招生,不得进行小学升初中选拔性招生,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将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和福建省《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人事、编制、教育、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加强联动,共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保证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规定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资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县(市)区应对农村边远山区的学校予以倾斜扶持。

  (三)开展督导评估

  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的具体标准由省里统一制定并负责组织评估认定工作。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经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标准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批准认定后上报教育部审核认定。教育部对通过审核认定的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授牌并予以公布表彰。省政府对授牌表彰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指导,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绩显著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福州市分年度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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