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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

  (二)建立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复审评估制度
  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市级以上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运行两年以上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程序主要为材料提交、部门审核和结果确定。对评估优秀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适当运行补助经费,对评估较差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评估较差的,取消其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
  五、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激励机制
  (一)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对经评估为优秀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运行补助。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运行补助。评估优秀率20%左右。
  (二)未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不得申请承担各类市级计划项目,一般也不再推荐申报承担省级以上各类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可独立申请承担各类市级计划项目,独立申请享受企业开发项目备案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五)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制定推进全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相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制定有关政策,做好指导和推进工作。
  (二)强化工作督查和考核力度。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纳入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加快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对全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季调度、半年总结、年度考核评比制度,每年对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三)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制度,严格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完善运行绩效评估工作。市科技局作为全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扎口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推进工作。各级发改、经信、财政、人保、中小企业、统计、金融办、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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