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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分包督办全市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分包督办全市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洛政〔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切实减轻火灾危害,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市政府部署,近期,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认真细致的火灾隐患大排查。经有关专家现场查看、论证,最终认定洛阳市第一中医院等17处市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按照《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08号政府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新排查出的17处火灾隐患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分包督办(火灾隐患情况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名单附后)。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确保17处重大火灾隐患于2011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各县(市、区)要挂牌督办一批县区级和乡镇级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在隐患整改期间要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一览表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一览表

序号

所在县(市、区)

隐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基

本情况

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

整改要求

责任落实

1

西工区

洛阳市第一中医院

石莉

该单位位于九都路7号,北楼为门诊楼,地上6层,总建筑面积8238.30平方米;南楼为外科病房楼,地上七层,地下一层,总建面积

5425.35平方米。

1、门诊、病房楼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1.8和第8.5.1.4条规定;

2、病房楼楼梯间在首层未采用乙级防火门将地上与地下部分

进行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4规定;

3、门诊、病房楼均未设置封闭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5.3.5条规定;

4、部分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7.4.12条规定;

5、外科病房楼地下室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9.1.3.6条规定;

6、手术区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不符合《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规定。

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1.8和第8.5.1.4条

要求,在门诊、病房楼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4条要求,在病房楼

楼梯间首层采用乙级防火门将地上与地下部分进行分隔;

3、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规定,在门诊楼

和病房楼设置封闭楼梯间;

4、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规定,保证全部

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3.6条规定,在外科

病房楼地下室设置排烟设施;

6、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规定,在手术区

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政府责任人:  陈淑欣

政府主管责任人:翟智会

公安部门责任人:李拦洪

消防部门责任人:范琼丽

单位责任人:  石 莉

2

涧西区

洛阳明瑞

康乐宫

 

王艳

 

该场所谷水西花坛东北侧,养老院,所在建筑共七层,建筑高度约21米,床位数420张。

 

1、未设置封闭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5条

规定;

2、顶层用易燃材料加盖临时简易房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3、房间设置铁栅栏、西侧疏散楼梯封堵,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4、未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3

条规定;

5、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4.1.8条规定。

1 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5条规定,设置室内封闭

楼梯间;

2、将顶层临时用房拆除或是停止使用;

3、拆除疏散通道内的障碍物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在房间铁

栅栏上设置可开启装置;

4、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3条规定,在内走道内设

置机械防排烟系统;

5、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4.1.8条规定,加装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政府责任人:  王自文

政府主管责任人:王少波

公安部门责任人:张灿伟

消防部门责任人:何德意

单位责任人:  王 艳

3

洛龙区

勤政苑

高层住宅小区

谷东伟

该单位性质为住宅小区,

建筑高度98米,主体33层,

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

1.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7.4.2条之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使用,不

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3.1条之规定;

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第6.3.2条之规定;

4、防排烟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45-95)第8.4.2条之规定。

应对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维修,

保证正常运行。

政府责任人:  李钢锤

政府主管责任人:任宏国

公安部门责任人:宋铁军

消防部门责任人:杨晓兵

单位责任人:  谷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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