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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贫困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为补充。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资金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医疗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民政救助即时结算窗口、公告牌,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衔接,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对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政策法规、典型经验、捐赠公示以及相关内容在报纸、网站、电视台、电台进行公益宣传。
  第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医疗保险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第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部门要对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药品实施监督,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要积极倡议和呼吁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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