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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州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农村低保户救助证》的农村低保户和持《优抚证》的贫困优抚对象;
  (四)介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一年负担医药费3万元以上,而且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对象;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三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住院救助时,按当年个人实际发生住院的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报销后,剩余部分凭医院发票(复印件)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其中,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70%,城乡低保、贫困优抚对象救助比例为5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30%。但个人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000元。
  第十四条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为人年平救助金额不低于100元。对长期患慢性病的需要药物治疗或维持的城乡低保对象,通过发放定额救助卡等形式,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低于100元。
  第十五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机构赔付或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支付的费用;
  (五)合作医疗保险机构已经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
  (七)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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