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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矫正办字[2010]9号)


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控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确保刑罚严格有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以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机关对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必须依法、严格规范。

  第三条 社区矫正机关对符合外出经商务工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允许和批准,并积极做好有关帮扶服务工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是指离开常住地,在省内和省外经商务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被纳入社区矫正已满三个月,经考核表现良好,被评定为普管或宽管等级,方可申请外出经商务工。纳入社区矫正不满三个月,或满三个月因表现不好,未被评定为普管或宽管等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得申请外出经商务工。

  第五条 被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精神和身体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不允许外出经商务工。

第三章 审批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经商务工,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书及外出经商务工期间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外出经商务工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具的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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