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外出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须每月定期向经商务工地司法所或经商务工单位了解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经商务工地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社区服刑人员应必须完成的公益劳动任务、学习任务,由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要求其每年(或半年)回家一次,或利用回家探亲和办事的机会,集中安排时间完成。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对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一律按照《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委托经商务工地司法所管理的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由经商务工地司法所按季度提出考核奖惩意见,经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考核奖惩结果由经商务工地司法所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不执行或消极抵触监管、教育矫正的有关规定,或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情形的,由外出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市、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中止其外出经商务工,责令其返回原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外出社区服刑人员如果拒绝返回,或下落不明的,依照有关法律和江西省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责任监督
第十九条 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必须纳入各地社区矫正整体工作同步考核和奖惩,各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认真落实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规定,如果因工作疏忽或滥用职权,造成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以致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