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抽查工程实体安全防护;
(五)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六)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规定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住宅逐套验收实施的监督,以抽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 制订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计划应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工作计划应包含监督抽查的频次、建材抽测的次数等内容。
(三)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重点内容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四项管理制度”,监督可采用抽查资料、照片、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
(四) 对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监督可采用现场抽查、抽测等方式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和《住宅抗震构造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五) 对住宅工程逐套验收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责令重新组织逐套验收;未实施住宅工程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含监督实施次数、建材抽测情况、住宅工程逐套验收监督抽查情况、质量保证资料抽查情况、竣工验收监督情况等内容。
(八)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第六条 监督机构每个月对在建的每个保障性安居工程至少实施1次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