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招募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化挑选、专业化培养、专业化使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招募工作按照招募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按条件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扶贫办、共青团广西区委成立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本级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三支一扶”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动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落实及监管工作;组织、教育、卫生、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专业化培养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计划;统筹管理全区“三支一扶”计划工作;负责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信息管理工作。
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三支一扶”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指导、检查所辖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用人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和后勤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