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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资格审查:招募岗位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设岗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招募条件联合对报名大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支一扶”办公室。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资格复审,按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考试考核名单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对个别无人报名的岗位或达不到1:3比例的,可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调剂。

  (五)现场招聘:自治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报名实际情况,可与高校、用人单位联合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进一步拓宽选拔优秀毕业生的渠道。

  (六)考试考核: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或委托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报考本辖区岗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考试考核,确定本市拟录取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

  (七)确定拟招募人选、公示: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考生的考试考核结果和拟应聘岗位要求,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在相关媒体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

  (八)确定招募名单: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单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九)验证审核、体检与岗前培训: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组织对确定录取人员的验证审核、体检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对录取人员的原始材料复核在体检和培训前进行;对复核通过的人员,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一般应安排在市级医院进行;体检合格人员将进行岗前培训。

  (十)派遣与签订服务协议:岗前培训结束后,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派遣,由服务地“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抵达服务地,协调落实生活条件,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组织用人单位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范本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自治区、市“三支一扶”办、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报到上岗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已经实现就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需报“三支一扶”自治区办公室批准,取消其招募资格。

  第十二条 因各种因素出现岗位空缺时,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可从后备人员中补录或调剂。

第四章 服务期间的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享受政策规定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其标准参照本地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艰苦边远地区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服务县要协调用人单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落实食宿、安全、卫生等生活保障措施,并为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为大学生建立服务档案,记录“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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